答:目前我市的规定是: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12%,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