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职工有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2、职工有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办理流程 1、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相关手续; 3、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还贷提取等除外),请携带本人在本市公积金缴存银行开户的一类户银行卡,审批后,可直接转账,提取资金即时入账,无需再去缴存银行办理。职工没有携带缴存银行一类户银行卡的,需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十天)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5、已注销单位职工无法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凭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部门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四、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提取情形 | 所 需 附 件 |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 购买自住房 | 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 30%的首付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居民身份证(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建造、翻建自住房 | 城区规划范围内 :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居民身份证。 乡镇范围内:1、建房申请书;2、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居民身份证。(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大修自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3 、土地使用权证; 4、居民身份证。 (2016年4月1日后大修住房) | 购买二手房 |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 、契税完税证;3、居民身份证。 (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2 、离休、退休 | 1、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2、居民身份证。 |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3 、居民身份证。 | 4 、出境定居 | 1、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2 、居民身份证。 |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居民身份证。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 1 、借款合同; 2 、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 3、居民身份证。 | 6 、支付房租 | 1 、房屋租赁合同; 2 、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 、无房证明; 4 、居民身份证。 | 7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 职工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 、职工死亡证明; 2 、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 、继承人身份证。 | 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1 、被宣告死亡证明; 2 、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 、继承人身份证。 | 8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特困职工 | 1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2 、居民身份证。 | 9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1 、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2 、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 、居民身份证。 | 10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居民身份证。 | 11 、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 、法院判决书; 2 、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3 、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 、居民身份证。 | 12 、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本市,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 |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 13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 50 周岁,女性满 40 周岁的 | 1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 、居民身份证。 | 14 、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 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特别提示 : 1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所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如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7、职工在异地购房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工作(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购房地是其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不是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所购房用水或用电发票(期房需等交房入住产生水、电费用后再来办理提取)。 五、 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 咨询电话 | 邮政编码 | 1 | 市中心 (海陵管理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8:30-12:00 14 :30- 18:00 周六上午8:30-12:00 | 12329 | 225300 | 2 | 高港管理部 | 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23号 | 8:30-12:00 14 :30- 18:00
| 0523-86969477 | 225321 | 3 | 靖江分中心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8:00-11:30
14 :30- 18:00
| 0523- 84828601 | 214500 | 4 | 泰兴分中心 | 泰兴市国庆东路16号1室 | 8:00-11:30 14 :30- 18:00
| 0523-87761233 | 225400 | 5 | 兴化分中心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8:30-12:00
14 :30- 18:00 | 0523-83226111 | 225700 | 6 | 姜堰分中心 | 姜堰市振兴路299号 | 8:30-12:00 14 :30- 18:00
| 提取0523-88210322 贷款0523-88220181 | 2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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